•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19-0021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09-1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19〕1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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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医保发〔2019〕12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国际医疗康养名城建设,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我局制定了《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癌症早诊早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山东2030”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中开展部分癌症早诊早治项目试点,并根据项目实施效果,适时扩大人群范围。参保人参加早诊早治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正常享受待遇;

(二)年龄在45至70周岁之间;

(三)之前未被确诊患有关疾病;

(四)经筛查属于患试点病种的高危人群。

第三条  综合考虑癌症发病率、诊断方式、确诊难度等多方面因素,将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和直肠癌作为试点病种,并根据项目实施效果,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第四条  选择部分医疗机构作为我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的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试点机构应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肿瘤专科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试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首批确定了3家试点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今后将根据参保人和项目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试点机构范围。

第五条  根据疾病临床诊疗规范,确定肺癌的诊查项目为肺部低剂量螺旋CT,食管癌和胃癌的诊查项目为胃镜(包括诊查前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含病理检查),结肠癌和直肠癌的诊查项目为肠镜(包括诊查前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含病理检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诊查项目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85%,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同一诊查项目的诊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参保人自愿增加的其他诊查项目,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向试点机构提出申请,试点机构负责通过问卷等方式对参保人是否符合早诊早治项目条件进行筛查,建立筛查工作规范,明确筛查方式、内容及程序,并对筛查结果负责。经筛查属于试点病种高危人群的,可参加早诊早治项目,享受相应的癌症诊查项目医保支付待遇。

第七条  参加早诊早治项目的参保人,经诊查确诊患相应疾病的,需尽早开始临床治疗。经诊查未患相应疾病的,可接受医生指导下的健康干预和随访。

第八条  试点机构应严格按照高危人群筛查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问卷筛查和早诊早治,负责就筛查结果和涉及的医疗问题进行解释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推进参保人癌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内容,试点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早诊早治服务,通过伪造筛查资料、降低筛查标准等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纳入早诊早治项目,推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试点机构应加强全民防癌科普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癌症防治宣传教育,根据诊查结果进行个性化的宣传教育和健康干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区分癌症早诊早治和健康体检,鼓励人民群众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参与癌症早诊早治项目。

第十条  参保人接受试点机构筛查时,应按照个人情况如实回答,通过隐瞒、编造等行为骗取诊查项目医保支付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癌症早诊早治项目首批试点机构名单



附件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癌症早诊早治项目首批试点机构名单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级别

医疗机构类别

山东省肿瘤医院

三级医院

肿瘤专科医院

济南市中心医院

三级医院

综合医院

历下区人民医院

二级医院

综合医院


    下载:济医保发〔2019〕12 号.doc    济医保发〔2019〕12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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