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523 组配分类: 办公会议
- 成文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1-0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市医保局2020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解读
- 发文字号:
市医保局2020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解读
对议定事项“确定我市DRG付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后参保人待遇衔接问题”的解读:
一、为更好的推进我市DRG付费试点工作,根据有关通知要求,参照借鉴青岛等地DRG付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济南实际,决定成立济南DRG付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专班。本次办公会研究确定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试点工作专班的成员组成及职责。DRG付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专班将按照职责,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促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2019年12月31日,省医保中心出台了《关于省直单位执行201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中心函〔2019〕20号),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后省直医保参保人待遇衔接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我市参保人待遇不降低,我们拟参照省直医保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
1、增加参照门诊慢性病管理的药品种类。参照省直医保做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国家新谈判的用于治疗黄斑变性等眼底病变的阿柏西普、地塞米松(玻璃体内植入剂)和用于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特立氟胺,我市基本医保有相应门诊慢性病种的,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没有相应病种的,参照门诊慢性病进行管理。
2、确保原省定大病保险谈判药品报销待遇不降低。按照省文件规定,原由省确定的7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中,芦可替尼、波生坦2种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不再通过大病保险予以报销,其余5种药品仍按原规定执行。为避免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后参保人报销待遇反而降低的情况出现,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2种药品纳入居民医保参照门诊慢性病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