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07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2-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7号文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0〕5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7号文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7号文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5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科技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产业发展部、综合管理部、综合执法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收到预付的医保基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企业支付应付款项,支付有关情况于2月底前报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组。邮箱:jnssbjddc@jn.shandong.cn。
二、对预付的医保基金,医保经办机构应在疫情结束后,与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清算。
三、区县有关部门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科技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济医保发〔2020〕5号.doc
济医保发〔2020〕5号.pdf
链接:《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7号文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