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07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2-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0〕4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4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疑似患者,下同)在门诊发生的疾病诊疗有关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在医疗机构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医保报销政策参照新冠肺炎患者规定执行;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保障。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济医保发〔2020〕4号.pdf
济医保发〔2020〕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