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48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02-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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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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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要求,自202031日至1231日,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2021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调整后,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率由8%下调至7%,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8%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按照4%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1日


    链接: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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