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48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03-1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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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要求,进一步阶段性下调我市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调整后,各类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率,2月为6.5%,3-6月为5.5%,7-12月为7%,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2月按照6.5%,3-6月按照5.5%,7-12月按照8%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2月按照4.5%,3-6月按照3.5%,7-12月按照4%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1日
链接: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