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3号)转发区县有关部门,明确了国家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并分别列明了市直有关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方便区县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时及时报告。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