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53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09-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关于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确定支付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0〕19号
《关于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确定支付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一、有关背景
去年年底,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 号)文件,近期国家医保局又出台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我们按照国家有关部署要求,出台了我市《关于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确定支付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文件,在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的医保待遇。
二、政策内容
(一)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范围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
下列医疗机构制剂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主要起滋补作用、保健功能的制剂;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采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为主要成分制成的制剂,包括处方中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黄的制剂;其它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制剂。
(二)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支付价格的确定原则
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支付价格,由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专家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谈判。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协商谈判情况确定医疗机构制剂支付价格。
(三)明确了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或已通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相关证明;质量标准、说明书复印件;委托配制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文件;成本测算表。
(四)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政策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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