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1-0057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1-12-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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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背景
2021年12月底,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近期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也出台了《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我们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我市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济医保发〔2021〕17号)(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文件,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药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的医保待遇。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等文件要求。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标。目录调整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着力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四、政策内容
一是明确了《2021年药品目录》执行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了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范围。
将2021国家新增的67个谈判药品都纳入“双通道”管理。
三是明确了药品个人首负比例的确定。
(一)甲类药品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乙类药品我市已设定过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的(职工医保不包括新增乙类药品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原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三)新增乙类药品及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职工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与省直医保比例保持一致,无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5%;有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和15%。居民医保根据基金的支撑能力,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
四是对经办机构提出了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2021年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2021年药品目录》的执行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8966771)
相关链接: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