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1-0005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2-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1〕4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暂按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中药饮片实行过渡期政策。除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列出的892个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品种外,原先已纳入基金支付的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暂继续执行,但不得增加《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

四、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的确定

(一)甲类药品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乙类药品

1.职工医保:新增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5%,新增的乙类药品中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

2.居民医保:新增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1.由常规目录调整为协议期内谈判的14个谈判药品和协议到期后续约成功的14个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不变。

2.新增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职工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见附件。居民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

3.原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不变。

五、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市医保中心要认真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市社保中心要加强与医保中心的沟通协调,及时更新维护工伤保险药品数据库,做好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对应和实施工作。

六、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使用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执行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

七、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新谈判纳入的96个药品职工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全文:济医保发〔2021〕4号.pdf    济医保发〔202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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