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1-0027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09-0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4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一、政策背景
5月27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8月18日,省医保局、财政厅和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2号)。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的任务部署,我们结合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要求。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四、重要举措
一是提高2021年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2020年的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640元,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20年的每人每年81元提高到90元。
二是深入开展“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通过不断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实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人群全覆盖。
三是做好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按规定落实生育保险和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待遇,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
四是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巩固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成果,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是严格遵守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规范各级决策权限,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
六是做好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工作。开展集采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七是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展开全覆盖式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
(联系人: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31-6896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