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2-0039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12-29 发布日期: 2022-12-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政策解读: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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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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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济南市医保局济南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健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发〔2022〕2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文件,出台了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的首诊服务医疗保障服务政策。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240号)和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要求。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感染疫情的积极作用。

四、重要举措

(一)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提供新冠相关症状的线上服务。

(二)互联网首诊服务按我市现行线下诊查费价格政策执行,编码使用:1102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2(专家门诊诊查费),110200002a(副主任医师)和110200002b(主任医师);互联网复诊等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开展互联网复诊不得按首诊诊查费价格收取费用。

(三)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四)鼓励医疗机构提供24小时网上咨询服务,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透析患者和合并基础疾病的患者提供就医及心理咨询、用药指导服务。鼓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通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培训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咨询电话:68966722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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