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2-0005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3-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3号和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3号和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去年年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省有关部门在转发该文件的同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43号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
四、重要举措
一是按照省统一要求,将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调整为参保缴费的次月,与单位职工一致。二是明确我市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待遇享受政策,统一按照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按照省统一要求,调整错过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申请参保居民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补缴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后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含缴费当月)。四是按要求落实国家跨制度转移接续有关政策。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31-68966711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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