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3-0010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1-20 发布日期: 2023-01-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文字解读】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根据省医保局部署要求,1月20日,市医保局印发了《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医保字〔2023〕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首诊诊疗,可以收取互联网首诊诊察费。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 号)文件要求。
三、出台目的
设立“互联网首诊诊察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赋予独立的编码,便于与线下首诊诊察费项目区分,一是能更好计费,更好收费,二是方便费用结算。
四、重要举措
(一)互联网首诊服务由《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按各地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调整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和医保报销政策不变。新增项目为:“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普通门诊)”编码001102000010700,“互联网首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800,“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900,用于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首诊诊疗。
(二)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鲁医保发〔2022〕44号执行。
五、新增“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普通门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意义
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设立“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普通门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赋予独立的编码,便于与线下首诊诊察费项目区分,一是能更好计费,更好收费,二是方便费用结算。
六、开展互联网首诊的实施范围
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首诊诊疗。
七、落实省级相关文件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 号)后,为了做好省市价格政策的衔接,我市及时印发了印发了《转发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医保字〔2023〕1号),与省局文件同步执行,保障了各相关医疗机构有效落实。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咨询电话:0531-6896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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