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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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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以政策文件为准)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0 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急)诊病历、医院收费有效票据和费用清单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大学生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提交门(急)诊病历、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本人银行卡号和无第三方赔付的受伤情况说明(需学校盖章)等手工报销材料至校医院或市医保经办机构。 成年居民不享受意外伤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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