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5-00033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成文日期: 2025-02-17 发布日期: 2025-02-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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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条件和程序
信息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等医 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 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 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 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 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

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本系统跨区域以及涉及市直定点医药构、经办机构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 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陈述、 申辩或者举行 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立卷归档

2

对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 料或者他 手段骗医 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八 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 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负责实施上级部门转办、本系统跨区域以及涉及市直单位参保人员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作出行政处罚决书。 

7.立卷归档

3

对隐匿、转 移、侵占、 挪用医疗保 险基金者 违规投资运

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  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 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负责实施上级 部门转办、本系统 跨区域以及市直涉 及对隐匿、转移、 侵占、挪用医疗保 险基金或者违规投 资运营违法行为的

相关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立卷归档

4

对用人单位 不办理医疗 保险和生育 保险记、 未按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 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 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 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 0 0 0元以上5 0 0 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 0 0 0元以上1 0 0 0 0元 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 0 0 0元以  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 情况的。

负责实施上级部门 转办、本系统跨区 域以及涉及省直管 单位不办理医疗保 险和生育保险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以及伪造、变造登 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立卷归档

5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 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12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 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价,或者以欺诈、

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负责对参加市 级药品采购投标的 投标人违法行为的

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 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陈述、 申辩或者举行 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立卷归档

6

对采取虚报 、隐瞒、伪 造等段, 骗取医救 助基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国 务院令第649)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 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由有关部 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

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八十七条: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的, 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违法获取 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情节恶劣的,可以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 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立卷归档

7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

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行政 

强制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七 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 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 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 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 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 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 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 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 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 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 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 改正。

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负责本系统跨 区域、重大事项检 查相关的行政强制 及对隐匿、转移、 侵占、挪用社会保 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检查相关的行政强

制。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 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 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

6.制作现场笔录;

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 注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 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 序。

下载: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条件和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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