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63651N/2026-61765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发布日期: | 2026-03-18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6〕7号 | 有 效 性: |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6〕7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放射治疗、康复、精神治疗、麻醉、妇科、眼科、口腔、血液系统、呼吸系统、耳鼻喉、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美容整形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6项(见附件1—15),废止原价格项目(见附件16—30),公布整合后项目与原价格项目的映射关系(见附件31—44)。除附件1—15“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映射原价格项目的除外内容与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继续执行。
支付政策原则上参照省直医保标准执行,同时根据我市医保基金支出可承受能力对部分项目分别按照我市原自付比例、单独设置支付比例等标准执行。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1—15所列价格为济南市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同时做好对所辖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指导及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对照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及价格解释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济医保发〔2025〕12号)同步废止。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