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6-6188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6-29 发布日期: 2026-06-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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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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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税务部门、工会、残联,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总工会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统筹城乡的制度体系

按照统筹城乡、保障基本、权责对等、独立运行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及保障需求实际,逐步调整有关政策,持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参保对象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指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下同)、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等。

(二)统筹层次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统收统支。

二、优化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三)科学确定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省长期护理保险费率政策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1.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筹资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15%,个人筹资为本人工资收入的0.15%。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在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可合理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条件成熟时也可由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单位职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0.3%。其中,符合条件时,通过调整职工医保费率筹集0.15%,个人按0.15%缴费,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

4.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费率按照0.15%起步,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国家统一费率0.3%,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其中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少年儿童(包含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参加济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驻济高校大学生(包含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具体筹资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具体资助政策可参照居民医保另行制定。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自2027年起按照新政策执行,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始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困难人群自2027年度集中缴费期开始缴费。

三、完善公平适度待遇保障机制

(四)明确保障对象范围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国家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五)调整服务提供方式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方式调整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将原有的医疗专护、机构医疗护理合并为机构护理。

(六)确定待遇保障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单位职工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政策;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七)规范待遇享受政策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直接发放现金。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支持性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要求暂按我市原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调整支持性辅助器具支付范围、优化支付方式,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纳入支付范围。随着制度完善,合理调整长期护理服务时长和频次。

(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参保人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断保年限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参保人可通过补缴保费修复待遇享受等待期,修复后待遇享受等待期(含固定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

(九)做好制度统筹衔接

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失能人员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四、巩固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十)加强失能等级评估管理

按照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逐步建立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医保部门对失能等级评估结果实行跨统筹地区互认。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可采信医保部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

(十一)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实行定点管理,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规范化管理。落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构建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合理配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完善符合长期护理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方式,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

(十二)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完善基金监管体系,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十三)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4%。落实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加强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进持证上岗。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和标准化建设,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五、强化组织保障

各区县(功能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完善和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推进。落实属地政府民生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和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兜实兜牢长期护理保险民生保障底线。

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的提供、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工会做好参保动员工作。

本意见实施后,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制度运行实际,对筹资和待遇等政策做好动态分析,分步调整完善,稳妥推进制度转型。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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