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6-6181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6-05-29 发布日期: 2026-05-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关于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3700000236019 | 1.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约谈有关负责人; 2.首次不罚。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在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情况下,认错态度较好并能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4.《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十条。 | 说服教育 |
2 | 关于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3700000236020 | 1.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约谈有关负责人后,积极改正的; 2.首次不罚。定点医药机构初次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第一次责令改正或约谈有关负责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4.《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十条。 | 说服教育 |
3 | 关于对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3700000236021 | 1.首次不罚。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首次不罚。个人无主观故意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虽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并能及时改正,积极退回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4.《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十条。 | 说服教育 |
4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3700000236009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说服教育 |
5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3700000236010 |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说服教育 |
6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3700000236011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 | 说服教育 |
7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3700000236012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 | 说服教育 |
8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6017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 | 说服教育 |
9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3700000236018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 | 说服教育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3700000236009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单位和个人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行政约谈 |
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3700000236010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单位和个人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行政约谈 |
3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3700000236011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单位和个人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行政约谈 |
4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3700000236012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单位和个人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行政约谈 |
5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6017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单位和个人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行政约谈 |
6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3700000236018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单位和个人存在主动退回、及时整改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等情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行政约谈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从重处罚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3700000236009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采取的应对措施行为的;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5.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受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8.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典型案例曝光 |
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3700000236010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采取的应对措施行为的;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5.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受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8.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典型案例曝光 |
3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3700000236011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采取的应对措施行为的;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5.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受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8.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典型案例曝光 |
4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3700000236012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采取的应对措施行为的;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5.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受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8.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典型案例曝光 |
5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6017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采取的应对措施行为的;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5.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受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8.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典型案例曝光 |
6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3700000236018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采取的应对措施行为的;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已经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5.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受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涉及同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8.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 | 典型案例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