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MB2863651N/2025-0032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医疗保障局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5-07-09成文日期:2025-07-09

会议届次

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

编号

1540129(政协)

标题

关于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发放生育津贴的建议

提案者

张葵

政协提案领域

科教文卫体

承办单位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5-07-09

答复内容

尊敬的张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发放生育津贴的建议”的提案由我局独办,经认真研究,现作出答复如下: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我市不断强化生育保障政策,多层次、多渠道减轻群众生育费用负担,提升群众生育意愿。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方面,主要以下医保支持政策:一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自2023年1月起,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女性人员,在不额外缴费的情况下,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0%。二是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自2025年1月起,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女性人员,其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急)诊报销范围,年度支付限额达6000元。以上措施的实施,有效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经济负担。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方面的建议,按照保险大数法则,全部灵活就业人员都需要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对没有生育意愿的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增加了参保缴费负担,存在较大的社会稳定风险;如果允许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生育保险,会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即有生育意愿的人在生育前投保缴费,享受生育待遇后,中断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对基金收支带来风险,也影响了生育保险的公平性。

灵活就业人员不在生育保险的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更能体现政策的包容性,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您的建议调研深入、针对性强,提出的政策建议与我们接下来的工作方向一致。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继续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各项工作。同时加强部门协同,推动生育保险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共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    


吸收采纳情况

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