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2-0009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04-24 发布日期: 2022-04-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政策解读: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政策解读: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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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医保局部署要求,市医保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济医保发〔2022〕8 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医保局有关要求,进一步降低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10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确保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政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四、重要举措

(一)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最高价格为24元/次;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规范进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为4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各类检测机构应同时提供不同服务,供群众选择。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五)各类核酸检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执行。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级医保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提前做好衔接。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咨询电话:0531-68966722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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