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2-0030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3-30 发布日期: 2022-03-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2]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并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办发〔2022〕3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和清肺排毒颗粒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保障疫情期间群众正常看病就医需求,同时落实国家长期处方有关管理规范,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基础上,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抗原检测管理部门按规定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加强对核酸检测及抗原检测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按要求落实参保人员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相关医保基金支付政策。

四、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大力推广“互联网+医保”服务模式,打通医保线上支付渠道,支持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诊疗和送药上门服务,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办发〔202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2〕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始终把加强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全力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二、持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

各市要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救治医疗保障政策和医保基金应急预付政策,患者无论是否参保、无论是否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无论是否联网结算,一律先就医后结算,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费用,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定点救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三、及时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肺炎治疗用药

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最新方案,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对《诊疗方案》新增药品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和清肺排毒颗粒,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对于《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要按要求及时停止医保支付。新增药品纳入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其中对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线下采购应急使用。

四、认真落实核酸检测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各市要认真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6号),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和督导,确保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价格最高不超过28元/次,混合检测(含检测试剂,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不超过6元/人次。要根据价格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继续落实好发热门诊和发热哨点诊室患者、住院患者中的参保人员核酸检测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有力保障“应检尽检”,提高精准防控成效。

五、认真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工作

各市要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鲁医保发〔2022〕3号)要求,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抗原检测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抗原检测试剂采购工作,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照集采中选价格销售抗原检测试剂。要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原检测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抗原检测费用参照核酸检测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His系统升级改造,确保医保支付政策落地执行。

六、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

各市要认真落实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要求,按规定上解疫苗费用预算专项资金,及时、精准、足额结算拨付疫苗及接种费用,按规定及时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确保群众打得放心,疫苗专项资金付得明白,有效构建全民免疫屏障。

七、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积极推行医保经办“不见面”办理“十个办”,有效减少医保大厅现场业务;落实长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政策,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切实降低疫情交叉传播风险。要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和服务站(点)入口管控。要加强服务场所日常清洁消杀和通风换气,做好工作人员日常防护,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各市要认真做好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等相关工作的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分别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济医保发〔2022〕6号.doc    济医保发〔2022〕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