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5-00034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成文日期: 2025-02-17 发布日期: 2025-02-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行政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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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处罚的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1.【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处
四、办理条件
由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发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事项时,依职权主动开展,不依申请受理。
五、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六、办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要依法配合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对案件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九、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电话:0531-68967465 68967466
行政诉讼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1677818、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 电话:0531-85030075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 电话:0531-87200156、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7712368)。
十、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531-6896667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93号2号楼608。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三)办公电话:0531-68966607、0531-6896667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