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3-07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

根据《关于确保按期开展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83号)《关于转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医保字〔2021〕17号)要求,在前期药品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基础上,现就2022年3月份全面开展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送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含)之后国家、省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交易数据,按照济医保字〔2021〕17号文件规定的流程要求,全部通过山东省结算监管平台(https://ypjc.ybj.shandong.gov.cn/login)开展直接结算和在线支付。

二、医药企业要及时上传配送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含)之后的国家、省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发票,按照《2022年济南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对账流程时间安排表》(附件1)的对账时间安排审核结算对账报表。上传的发票图片应为机打发票(盖章后,发票联、记账联均可)原件的扫描件或电子发票,图片质量清晰,发票主要要素信息全面,确保物流和信息流的一致性。

三、医疗机构要强化货款结算的主体作用,认真确认结算货款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采购人员要及时审核医药企业提交的发票,财务人员要按照《2022年济南市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对账流程时间安排表》(附件1)的对账时间安排审核结算对账报表。

四、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审核确认严格落实基金拨付四级审批制度,按规定在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款中抵扣已支付的货款,确保基金结算精准高效。

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有关培训材料详见附件2

联系人:王威严  68966722   直接结算政策咨询

          白  68806993   具体抵扣情况咨询

 勇  68966638   医保基金拨付咨询

 

附件下载:直接结算时间安排及培训材料.rar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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