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55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0-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0〕47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为推动实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和待遇的顺畅接续,根据《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要求,近日,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0〕47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发〔2020〕23号)就我市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有关背景
近日,省医保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号),要求“参保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累计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二、政策内容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市对外来劳动人口的吸引力,支持人才强市战略深入实施,对职工医保关系由异地转入我市,2020年9月1日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参保人,已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审核其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18号)第六条有关规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力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9日
相关链接: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0〕47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