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56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0-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关于将新冠肺炎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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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新冠肺炎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的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部署要求,我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将新冠肺炎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通知》(济医保字〔2020〕16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今年5月份,国家卫健委、民政部、医保局和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国卫医函〔2020〕207号),要求“将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近日,省卫健委、民政厅、医保局转发了该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
二、政策内容
一是报销待遇方面。将新冠肺炎患者自出院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二是起付标准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Ⅰ类病种管理,参保人不负担起付标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200元,与其他病种一致;三是支付方式方面。新冠肺炎患者门诊康复有关医疗费用暂实行据实结算,逐步探索适合新冠肺炎患者门诊康复的医保支付方式。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相关链接:关于将新冠肺炎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