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56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0-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将新冠肺炎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0〕1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将新冠肺炎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的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207号)《关于转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进一步做好出院患者管理的通知》(鲁卫函〔2020〕22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冠肺炎患者,自出院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暂实行据实结算。逐步探索适合新冠肺炎患者门诊康复的医保支付结算方式。
二、将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Ⅰ类病种管理。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文下载:济医保字〔2020〕16号.pdf
相关链接:《关于将新冠肺炎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