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475 组配分类: 图片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02-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图文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做好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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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做好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缴费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转发区县有关部门,并本着社会保险各险种相一致的原则,就做好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时期暂缓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作提出意见。
一是申请缓缴的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可以提出缓缴申请。
二是缓缴的期限。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业务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填写申请表,通过公布的“不见面”业务受理渠道提交医保经办机构,经逐级审核后办理。(具体可见济南企业可通过支付宝小程序申请缓缴医保)
四是明确了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是对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落实“不见面”办理相关业务,尽最大可能减少现场办理频次。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
链接: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做好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