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04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2-14 发布日期: 2020-02-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做好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0〕2 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做好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2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缴费负担,稳定职工队伍,现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转发给你们,本着社会保险各险种相一致的原则,就做好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时期暂缓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可以提出缓缴申请。中小微企业行业划型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首次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经申请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申办流程
(一)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1),疫情期间鼓励采取“不见面”方式,通过公布的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业务受理渠道(见附件2)提交参保所在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资料审核。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系统数据,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审即办。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权利义务。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落实“不见面”经办。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供“不见面”经办的服务渠道,落实首问负责制,支持鼓励用人单位网上、掌上申请办理缓缴业务,尽最大可能减少现场办理频次,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申请表
2.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业务受理渠道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济医保发〔2020〕2号.pdf 济医保发〔2020〕2号.doc
相关链接:《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做好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