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63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2-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0〕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3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结合临床实际,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二、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我市中选药品采购总量为997.7万片/袋/支,有部分中选药品采购进度较慢。以下中选药品的采购均低于月均采购进度:苯磺酸氨氯地平片(5mg)、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10mg)、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100mg)、氟比洛芬酯注射液(5mg:50mg),各医疗机构要准确把握采购进度,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做好中选药品的采购工作,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根据省医保局通报,部分医院对中选药品的采购比例较低,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第一责任,确保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50%。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等中予以惩戒。
四、医保经办机构已将预付款拨付给各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后,按省医保局、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规定及时结算药款,如有拖欠,医疗保障部门将通过扣除相应医疗机构履约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中选药品货款结算。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