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自2021年3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凡例.pdf
2.西药部分.pdf
3.中成药部分.pdf
4.协议期谈判药部分.pdf
5.中药饮片部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