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1-0005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2-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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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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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0年12月底,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文件,近期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也出台了《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我们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我市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济医保发〔2021〕4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药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的医保待遇。

    二、决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

《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药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的医保待遇。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时间。

 20213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了原山东省增补药品纳入医保报销的规定。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暂按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了对中药饮片实行过渡期政策。

除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列出的892个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品种外,原先纳入基金支付的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暂继续执行,但不得增加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

四是明确了药品个人首负比例的确定。

一是甲类药品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是乙类药品方面:

1.职工医保:参照省直医保比例执行,新增的大部分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5%,乙类药品中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

2.居民医保:考虑到居民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新增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

三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方面:

1.为了保证参保人的待遇不降低,由常规目录调整为协议期内谈判的14个药品和协议到期后续约成功的14个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不变,与之前保持一致。

2.新增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职工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与省直医保比例保持一致。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的相关要求及居民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居民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

3.原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不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6日


    (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8966771)

    相关链接: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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