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1-0022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09-2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1〕1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省委、省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全基本医保待遇调整机制,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在《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二、决策依据
经济南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
三、出台目的
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重要举措
一是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大学生缴费标准240元保持不变,成年人缴费标准由340元提高到360元,学生儿童由240元提高到300元。
二是调整住院待遇政策。将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降低到与职工医保一致,省部三级医院由1200元降低到1000元,二级医院由700元降低到400元,社区医院由400元降低到200元,参保大学生住院起付线不变;一年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降低20%调整为降低50%;将省部三级医院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由45%提高到50%。
三是调整门诊待遇政策。将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等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将参保居民普通门诊报销限额由400元提高到500元,参保大学生由500元提高到600元。
四是调整生育报销政策。流产由150元提高至350元,引产和顺产由1100元提高至1350元,阴式手术产由1350元提高至1550元,剖宫产由2300元提高至2750元。
五是调整外出就医政策。参保人异地住院无需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报销比例统一执行我市省部三级医院标准(异地长期备案的除外)。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2日
(联系人: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31-68966711)
相关链接: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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