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2-0009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4-21 发布日期: 2022-04-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2〕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中选结果
(一)及时采购备货。医疗机构要自发文之日起加快开展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备货工作,因采购平台配送供货衔接原因不能通过线上订单及时备货的,医疗机构可通过直接对接企业临时采购等方式备货,确保患者2022年4月30日起用上降价后的中选产品。
(二)落实约定用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二、落实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未中选产品,根据省有关要求逐步调整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在两年内将医保支付标准调整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鼓励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实施结余留用和直接结算。落实国家组织人工关节类集采结余留用政策,经考核后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与药械结算监管平台完成对接后,及时将中选产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三)加强供应和使用情况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人工关节“进销存”管理及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以高价销售情况,纳入医保基金监管的重点领域。
三、督导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并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2〕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高值医用耗材 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 购(以下简称“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 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 (医保办发〔2022〕4号)要求,现就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2年4月30日起,全省参加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的公 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 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结 果。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方每年一签。
二、 产品挂网及采购要求
(一)中选产品挂网。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 选产品”)和“伴随服务费”以中选价格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 (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挂网,根据采购平台公告要求尽快完 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配送、手术专用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 选价格内。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
(二)非中选产品挂网。如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各部件均由 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 格。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 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 产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设定挂网价格高线。非中选产 品部件、非中选系统、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挂网价格高线联动外省采购平台设定的挂网价格高线执行。
(三)中选产品采购销售。 各相关医疗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加
快开展中选产品备货工作,保障患者及时用上降价后的人工关节 产品。因采购平台配送供货衔接原因不能通过线上订单及时备货 的,医疗机构可通过直接对接企业临时采购等方式备货。医疗机 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并按相应的价 格支付。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中选产品及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零 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 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医疗机构应严格限制非 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四)落实约定用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 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 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 疗机构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求 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或髌骨假体,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 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 范围。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 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三、 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
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医保 支付范围内的未中选产品,各市可统筹考虑挂网价与中选价,通 过调整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或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等方式,在两年内 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引导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 资金结余留用有关做法,落实国家组织人工关节类集采结余留用 政策,经考核后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引导 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 首年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 避免重复。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落实结余留用内部考核办 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规范、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2022年4月30日前省药械集中 采购平台与药械结算监管平台完成对接,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将中 选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货款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医疗机构选择 “不含伴随服务”的,按中选产品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 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中选产品及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
(四)强化供应和使用监管。中选企业是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 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 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因疫情原因影响 中选产品供应的,中选企业应履行提前告知责任。将医疗机构执 行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 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 钩。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人工关节“进销存”管理,及中选产品 不同部件组成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以高价销售情况,纳入医保基 金监管的重点领域。各地要将集采耗材临床使用有关情况作为重 点,纳入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 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坚持安全、有效、经济、适宜原则,合理选择治疗方法、合理确定耗材品种和数量。
四、 加强组织领导,督导工作落实
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 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 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密切 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 随服务提供情况,确保取得实效。因疫情原因出现中选产品供货 问题,要加强监测和疏导,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有序采购。要加强 宣传引导,增进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患者使用顾虑,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7日
下载:济医保字〔2022〕2号.doc
济医保字〔202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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