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2-0031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5-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2〕5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27号)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范围
自2022年5月30日起将国家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动态更新。国家谈判药品调整为国家医保目录常规准入药品的,继续按照“双通道”管理。“双通道”药品按规定实行通用名管理。
二、将谈判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或门诊慢特病支付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符合规定的,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三、提高谈判药品的保障待遇水平
自2022年6月30日起,将国家谈判药品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高于20%的统一调整为20%。加强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国家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予以赔付。
四、强化医疗机构责任
(一)医疗机构不得以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为由,将国家谈判药品剔除药品配备目录。将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考核管理,对不按规定配备国家谈判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提醒、约谈、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
(二)医疗机构负责确认若干已完成编码贯标的医保医师为“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以下简称“责任医师”),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责任医师原则上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的口服制剂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到主治医师。责任医师应严格把握药品用法用量、适应症和限定支付范围;对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评估确认,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超出医保支付范围的应签订自费用药知情同意书;对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谈判药品,超适应症和超限制用药,扣除医疗机构相关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责任医师资格。
五、强化“双通道”药店管理
(一)进一步扩大我市“双通道”药店覆盖面。
“双通道”定点药店暂实行总量控制。医保经办机构要在2022年6月30日前实现每个区(县)至少开通1家“双通道”药店;9月30日前“双通道”药店全部实现即时联网结算,方便参保人员购药报销。
(二)“双通道”药品的配备与供应。
现有的“双通道”药店要在9月30前完成谈判药品数量配备要求。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供参保患者使用。对社会信誉好、严格执行“双通道”政策规定的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可年初预拨1个月“双通道”药品费用。
(三)“双通道”药店定点的原则。
1.由企业自愿申请,纳入医保定点一年以上,管理基础较好,无重大信息变更,认真执行我市医保、药监等各项规范和管理制度,三年内无医保(营业不满三年的自营业至申请定点之日起)、药监相关处罚记录。
2.具有较强的信息系统管理能力。药品进销存系统功能完善,对所售药品有电子追溯能力和配送能力;具备冷链药品储存配送条件;具有身份核验能力,能够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
3.营业时间内至少有2名有经验的执业药师在岗,执业药师在门店注册时间超过6个月或自经营之日起注册在门店的,不得兼职或挂名,能熟练掌握谈判药品的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4.有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参保人员购药视频采集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5.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四)加强“双通道”药店的协议管理,建立“双通道”药店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六、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加强监管
(一)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8日前按要求填报《济南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市医保局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医保局。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发布动态更新“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机构等信息供公众查询,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三)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购药,做好谈判药品的审核、配药和信息留存等工作。将谈判药品使用纳入2022年度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使用问题专项整治范围。
附件:济南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济医保字〔2022〕5号.pdf
济医保字〔2022〕5号.doc
相关链接:
【领导解读】【新闻发布会】 |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媒体解读】【每日新闻】|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
济南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202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序 号 | 济南市 | 纳入“双通道” 管理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数量 | “双通道”药店 数量 | 实现即时联网结算的“双通道”药店数量 | 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的“双通道”药店数量 | 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字数控制在6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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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2〕2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切实保障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全力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现就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范围。各市要在2022年5月底前将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确保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并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二、完善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政策。协同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对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谈判药品,各市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或门诊慢特病支付,也可探索建立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门诊使用谈判药品按各市现行待遇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符合规定的,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三、提升谈判药品保障水平。降低谈判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原则上不高于30%调至不高于20%。各市要在2022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加强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谈判药品按各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予以赔付。
四、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各市要将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品种数量、对外公示谈判药品配备名单、群众用药购药投诉等情况一并纳入考核指标,与DRG/DIP付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等挂钩。对有临床需求但不配备或不足量配备谈判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提醒、约谈、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
五、优化“双通道”经办管理服务。坚持便民利民最大化原则,进一步扩大全省“双通道”药店覆盖面,做细做优经办管理服务。各市要在2022年6月底前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开通1家“双通道”药店;9月底前“双通道”药店全部实现即时联网结算,方便参保人员购药报销。
六、强化“双通道”药店管理。各市要完善措施、严格管理,把好“双通道”药店准入关,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或签署补充协议,充分发挥“双通道”药店在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双通道”药店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准确上传谈判药品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要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谈判药品,原则上市辖区内“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不少于30种、县域内“双通道”药店配备不少于20种。各市要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和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用药需求的调查研究,确保市辖内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能够全面保障重特大疾病和“两病”用药供应,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探索建立,鼓励支持“双通道”药店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探索建立共建共享新模式,解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问题,各市要在协议管理、预付金制度、医保费用拨付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七、加强信息化支撑。省医保局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同步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各市要同步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处方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药店顺畅流转。以电子处方流转为核心,实现参保人员购药和医保支付全过程可追溯。
八、做好信息查询服务。各市要于2022年5月底前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同步开通“双通道”线上查询服务,及时发布本地“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机构等信息供公众查询,并逐步扩展查询内容、丰富查询方式,实现“双通道”信息网上、掌上可查和动态更新。要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省医保局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通查询入口,通过链接方式同步向社会公布各市“双通道”查询信息。
九、加强谈判药品使用监管。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购药,做好谈判药品的审核、配药和信息留存等工作。将谈判药品使用纳入2022年度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使用问题专项整治范围。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谈判药品进销存核查,严厉查处利用医保待遇享受倒卖谈判药品以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恶意骗保行为。
十、建立完善调度通报监测制度。建立全省“双通道”管理工作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对各市谈判药品落地执行情况按月调度、按季通报。各市按要求填报《全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医保局。省医保局根据各市上报情况,按季进行通报。继续按国家要求做好医保药品监测工作,各市要每月按时上报数据,并做好监测分析和评估。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双通道”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要及时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升群众对“双通道”惠民政策的满意度,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做好舆情监测,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高效推进,落地见效。
各市要继续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附件:全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全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202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序 号 | 县 (市、区) | 纳入“双通道” 管理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数量 | “双通道”药店 数量 | 实现即时联网结算的“双通道”药店数量 | 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的“双通道”药店数量 | 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字数控制在6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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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