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4-0017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4-05-24 发布日期: 2024-05-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4〕5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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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4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常态化监测管理,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药品价格,维护参保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现就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以下简称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根据文件要求做好推进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互查比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便民查询和点评、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和公开等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医保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成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部署。各区县业务人员开通统一门户子系统账号,完成系统联通测试,确保能够通过统一门户子系统正常访问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为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分配登录账号,确保定点医药机构通过机构医保子系统正常访问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零售药店机构医保子系统账号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统一下发。

(二)完成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进销存系统对接工作。8月底前,各区县负责辖区内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进销存系统与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对接,实时共享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信息,对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鼓励其他定点零售药店有序开展系统对接。

(三)开展零售药店药品销售价格监测。各区县按省、市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价格监测工作安排,汇总、上报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药品价格数据,配合市局发布药品价格排名信息,引导本辖区零售药店药品销售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二、共享招采子系统医保药品挂网价格。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及时帮助辖区内的定点零售药店在招采子系统开通账号,便于药店自行将在售药品销售价格与挂网价格进行比对。倡导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优先配备与挂网品牌、规格、包装相一致的医保药品。对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普遍低于挂网价格的药品,在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工作中做好结果应用。

三、深入推进“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逐步扩大“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覆盖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各区县医保部门应对参与活动单位加强指导,严格落实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五统一”要求,探索采取星级评价等方式,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增加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数量。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考核监管,开展药品集采政策的培训解读,并定期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确保“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高质量推进。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医药零售行业协会沟通对接,倡导行业协会通过协会章程等方式,明确各定点零售药店在药品价格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履行自律公约,发挥行业内生动力,规范定价行为。

五、加大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监管力度。医保部门要将药品进销存系统与药品价格监测子系统对接情况纳入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信用风险分类,实现监管成果信息共享。

对销售价格异常、过高加价的药店,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函询、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予以监管,严厉打击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垄断价格、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医保、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分工协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市医保局、市场监管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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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字〔2024〕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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