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63651N/2025-00336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 发布日期: | 2025-11-04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5〕20号 | 有 效 性: |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5〕20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收支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照本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总收入5.2%的标准划转。在职职工(含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每月缴纳10元,由个人账户代扣;不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月划转。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