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5-00037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成文日期: 2025-02-17 发布日期: 2025-02-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行政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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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处罚的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三、实施部门(包含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处
四、办理条件
由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发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事项时,依职权主动开展,不依申请受理。
五、办理流程
见流程图。
六、办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要依法配合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对案件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九、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部门: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电话: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行政诉讼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1677818、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 电话:0531-85030075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 电话:0531-87200156、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7712368)。
十、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531-68966677。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93号2号楼608。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三)办公电话:0531-68966607、0531-68966677。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