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48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02-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7号文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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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7号文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号)转发区县有关部门,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3条贯彻落实措施。
一是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向提供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企业支付应付款项的时限,为收到预付医保基金后5个工作日。
二是针对预付医保基金清算问题,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要求。
三是向区县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8日
链接: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7号文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