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54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09-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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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有关背景
去年年底,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实现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20〕21 号),就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内容
(一)调整产前检查费报销标准。标准为1200元,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怀孕的增加600元,为1800元。
(二)调整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伴有生育并发症的,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伴有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和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
(三)调整生育补助金报销标准。男职工无工作配偶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缴费义务。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重新明确有关政策。对济政字〔2007〕64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重新明确。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相关链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