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2-0038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2〕20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局属各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二、市级及以下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执行统一标准(见附件1)。莱芜区、钢城区各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执行统一标准(见附件2);其他未列项目最高价格按附件1执行。附件3为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三、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按以下政策执行。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中医类、西医类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9元/人次,中医类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4元/人次,西医类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3元/人次,对输液的患者,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余项目最高价格按一级医疗机构最高价格执行。
四、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政策。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文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收费,不得将项目打包或自立项目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基本稳定。
本通知自 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莱芜区、钢城区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