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4-00408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4-12-27 发布日期: 2024-12-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标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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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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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稽核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1号)等文件,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一)甲类药品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乙类药品。

1.职工医保:乙类药品备注栏有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设定为10%,备注栏无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设定为5%。胃肠外营养液、肠内营养剂等按原规定执行。

2.居民医保:乙类药品原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的维持不变,其余乙类药品(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外)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设定为20%。

3.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保持不变。

三、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目录内其他药品以山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系统的挂网价作为医保最高结算标准。

四、“双通道”管理。新增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国家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的药品继续“双通道”管理。根据企业自愿申请,逐步将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相关企业申请不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可不纳入“双通道”管理。对常见病、慢性病治疗费用相对较低的国家谈判药品,逐步取消“三定”管理。

五、特例单议。对目录内填补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历史数据难以反映实际费用的药品,相关病例可特例单议。

六、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对于药店限制销售、无法保障的特殊药品,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七、市医保中心要加强与市社保中心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对应和实施工作。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八、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1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济医保发〔2024〕16号).doc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济医保发〔2024〕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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