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4-0008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4-02-28 发布日期: 2024-02-2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4〕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有关要求,制定了《济南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以下简称市清单),请遵照执行。
一、夯实主体责任。要将市清单的发布和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要持续深化医保经办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好公共服务主体责任,认真遵循市清单内容,为全市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二、抓好宣贯落实。要通过宣传册、宣传海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确保形式直观、易看易懂。要重点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下沉的医保服务事项管理,着力做好日常服务监管和业务审核。要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确保落实到位。
三、强化信息支撑。要高度重视医保经办数智化转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准确统计科学分析线上线下各类渠道的办件情况,重点对办理时限进行监测和预警,实现经办服务事项办理全流程监管,切实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水平。要结合市清单实施工作,及时对信息系统适应性提出优化建议。
四、加强监督评价。建立市清单执行情况监督和追责问责工作机制,对超清单规定提供办理材料、超规定时限办结业务等情形的,进行及时督导和督办。市医疗保障局将把清单落实情况作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即时通报。
附件:济南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济南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
主项 | 子项 序号 | 子项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 环节 | 办理 方式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1 | 单位参保 登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1.可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专栏共享获取企业注册信息完成单位参保登记。 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第十条;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6.《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7.《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便民服务二十项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3〕14号)。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2 | 职工参保 登记 | 1.在职职工:无; 2.灵活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1)港澳台人员参加单位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2)外国人参加单位职工医保的,只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可办理;(3)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4)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4.具备条件的职工在职转退休可“免申即享”。 (通过“爱山东”APP、“济南医保”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办理,无需提供申办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第十条;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6.《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7.《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便民服务二十项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3〕14号)。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1)港澳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2)外国人参加居民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第十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5.《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变更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地址等关键信息的,现场办理需提供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 (通过“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变更的,无需提供申办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改证明; 3.缴费单位的书面情况说明; 4.其他证明材料:(1)工资发放原始凭证、考勤记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改证明。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
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1.参保人死亡的,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办理死亡继承结清需提供以下材料:(1)死亡证明复印件;(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居民身份证;如代办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2.出国定居结清需提供以下材料:(1)国外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3)非本人支取需提供相应的代办或公证等材料。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0 | 医保关系 转出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跨省转移接续不超过15个工作日,省内转移接续不超过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具备条件的省内医保关系转出可“免申即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便民服务二十项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3〕14号)。 |
11 | 医保关系 转入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跨省转移接续不超过15个工作日,省内转移接续不超过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具备条件的省内医保关系转入可“免申即享”。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1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无。 | 即时办结 | 申请—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 | |
13 |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无。 | 即时办结 | 申请—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无需办理备案。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1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申请病种的相关病历、检查化验报告。 | 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其他精神障碍,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门诊治疗,白血病等7个病种即时办结,其他病种不超过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1.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由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初审,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备案。 2.门诊慢特病Ⅰ类病种,在参保人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直接调取电子病历,认定备案,“免申即享”。 |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版)第二条第(三)款;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便民服务二十项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3〕14号)。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15 | 门诊费用 报销 | 1.医院收费有效票据; 2.费用清单。 | 不超过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1.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2.意外伤害就医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如有第三方责任的还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如自述无第三方责任的还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使用“三定”管理“双通道”药品的,需提供《济南市“三定”管理“双通道”药品使用申请及评估表》。 4.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对应的佐证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章第二十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16 | 住院费用 报销 | 1.医院收费有效票据; 2.费用清单; 3.出院记录(诊断材料)。 | 不超过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17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1.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2.医院收费票据;诊断材料。 | 不超过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条件的生育津贴支付提供“免申即享”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4.《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 5.《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5号); 6.《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便民服务二十项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3〕14号)。 |
18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1.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2.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住院病历。 | 不超过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
19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1.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2.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 不超过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20 | 生育津 贴支付 | 1.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2.出院记录(诊断材料)。 | 不超过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条件的生育津贴支付提供“免申即享”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4.《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 5.《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5号); 6.《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便民服务二十项措施的通知》(鲁医保办发〔2023〕14号)。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21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 | -- | 非依申请事项 | 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救助对象资格,并财政拨付费用,无需救助对象申报垫付。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 3.《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医保发〔2022〕14号)。 |
22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就医有效票据。 | 不超过9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与医疗费手工报销一次性提供材料、一单制结算。 |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 3.《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医保发〔2022〕14号)。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23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全本)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注册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注册证、护士注册证及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本单位《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截图(包括HIS系统截图、电子病历系统截图、药械进销存系统截图,截图需体现本单位名称);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不超过4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24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1.《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执业药师注册证》、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名册》、本单位《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截图(需体现本门店名称);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不超过4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25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申报表》。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通过医保专网联网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
26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申报表》。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 | 通过医保专网联网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 |
十一、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 | 27 |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 | 1.《济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住院病历、有效诊断证明。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评估—办结 | 现场办理 |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2.《关于建立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济人社发〔2016〕45号); 3.《济南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人社发〔2018〕127号); 4.《关于扩大济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工作方案》(济医保发〔2021〕3号)。 |
下载: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的通知.doc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 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