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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790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6-19
发布机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1号文件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0〕13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1号文件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13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健委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检尽检”人员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应检尽检”人员范围,包括在发热门诊就诊和新住院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的参保人发生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项目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不与其他门诊或住院待遇关联,无起付线,不计入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基金按80%定比例支付;居民医保基金按60%定比例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就诊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我市参保人在省内异地新住院进行核酸检测的,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新冠肺炎患者和医疗机构隔离留观人员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疑似患者)以及医疗机构隔离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人员,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费用继续按照济医保发〔2020〕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0%。

三、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目前按照前期政府部门制定的150元/人次最高限价执行。每次就诊或住院限支付1次。

四、工作要求

区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政策落实、落细、落地,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0〕41号

 

各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部署,做好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第44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基金支付人员范围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发热门诊患者及新住院患者中的参保人员。

二、检测费用保障

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的参保人员核酸检测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目录管理,按参保地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并按常规性检测规定每次就诊或住院限支付1次。医保支付标准目前按照前期政府部门制定的150元/人次最高限价执行。本省参保患者医保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就诊医疗机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为便于费用结算拨付,对符合规定的省内异地就医新住院参保患者的核酸检测费用,全省执行统一报销比例,由参保地医保部门按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60%比例报销。外省参保人员在我省住院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与其他医疗费用一并直接结算拨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各市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核酸检测工作,严格落实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部署要求,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流程和结算办法,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财政补助费用审核拨付工作。卫健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把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人员范围,不得把政策范围外人员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二)加强费用结算管理,强化信息报送。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推动实现核酸检测费用系统结算,系统无法满足需求的,可通过核酸检测项目单独手工结算等方式,保障医保基金及时结算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个人负担直接减免,及时准确报送医保基金拨付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费用明细信息。省内异地就医新住院参保患者核酸检测费用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汇总报表及相关明细信息(样表见附件),按月向参保患者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基金结算拨付,个人负担部分报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本通知要求执行日期与山东省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印发时间一致。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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