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0-0047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8-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及第三者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0〕1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及第三者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及第三者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16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涉及第三者责任赔偿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作,现就《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疗费用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各级各部门要正确把握上述规定精神,已经有第三者实际赔偿的该部分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再重复支付。超出第三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仍由居民医保基金按国家规定支付。
二、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定参保人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的,应按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医疗费用。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下载:济医保发〔2021〕16 号.pdf
济医保发〔2021〕16 号.doc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及第三者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